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