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