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