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