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市和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