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由市和相关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