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