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