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