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三十三条有效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