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