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二十六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