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