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