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运营第十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