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