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违法建筑提供的设计文件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