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