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