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