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