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