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