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进行宣传指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