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