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