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