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