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