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