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