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