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