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