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