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