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组织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