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开采地下水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