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