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防沙治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修改降低已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或者不按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进行治理,导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未能实现的;

(三)擅自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批准在休牧、禁牧地区放牧的,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四)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