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