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