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