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