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或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