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