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教学科研单位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特色,积极参与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活动。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社会智库应当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