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公职人员、林业服务管理人员、林业经营单位人员、森林管护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