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