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耕地污染:

(一)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肥料、农药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剂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

(三)优先使用安全、高效、生态环保的肥料产品,增施有机肥料,控制化肥用量;

(四)优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采取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