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耕地污染:(一)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肥料、农药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剂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三)优先使用安全、高效、生态环保的肥料产品,增施有机肥料,控制化肥用量;(四)优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采取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