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有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