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并在接到用户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邮政、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申诉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